志愿者培训(二)志愿者与志愿服务
来源: 普洱市志愿服务网 发布时间:2017-06-20 浏览量:13492
(一)志愿者
志愿者(Volunteer)是基于道义、信念、良知、同情心和责任,贡献个人的时间、精力及精神,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,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。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谓,例如:在香港,志愿者称为“义工”,志愿者行动叫做义务工作。在台湾,志愿者称为“志工”。
(二)注册志愿者
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、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。
1、 基本条件:
(1)年满14周岁(8岁至14周岁以下人员,在父母和老师的带领下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)。
(2)具有奉献精神,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。
(3)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,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。
(4)遵纪守法。
2、注册机构:
(1)志愿者注册机构是普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,在普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授权下,普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所属志愿队组织可以注册志愿者,普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所属志愿服务组织主要是各志愿者协会、志愿服务总队(支队、大队、服务队)、服务中心、服务站、服务亭、服务点。
3、注册程序
(1)申请人(团体)提出注册申请,通过书面或网络填写“普洱市个人志愿者注册登记表”、“普洱市团体志愿者注册登记表”。
(2)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。
(3)审核合格,向个人志愿者发放“普洱市志愿服务证”,向团体志愿者发放“会员匾牌”
(三)志愿服务
志愿服务(Volunteering)是指任何个人基于良知、道义、信念、同情心和责任心,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、精力及技能,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帮助他人和团体,满足需求,改善现状。
志愿服务的五个特征:
一是自愿性。即志愿者出于个人的济世胸怀服务社会和他人,其行为是志愿选择而非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。
二是不以报酬为目的。即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不是为了直接获得经济或者物质上的回报。
三是公益性(利他性)。即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结果是公益利他,造福大众、改善社会和推动人类发展,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。
四是奉献个人可支配资源。志愿者奉献的主要是个人的时间、精力、智力、经验等个人可支配资源。
五是非本职职责范围。即在本职工作之余,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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